男子买30万条个人信息搞电销POS机!判14年徒刑
1月16日,据大庆日报新闻报道称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家公司的老板,为了挣钱,雇人非法购买他人个人信息,然后用来拨打骚扰电话推销POS机骗钱,骗局败露后其真面目浮出水面,近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赵立东、张新(均为化名)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两名被告人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万余人被骗
赵立东近两年总是能接到各种推销、骗人的骚扰电话,在对其表示厌恶的同时,赵立东突然意识到,这是一个来钱渠道。
2021年6月至12月,赵立东在经营我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期间,指使员工张新非法购买公民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共计30万条,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雇电话客服使用统一话术,批量、随机拨打营销骚扰电话以“货到付款、仅需支付快递费用”为宣传内容,诱骗广大经营户、个人购买POS机。
“用我们公司的POS机只要刷到一定额度,不仅可以免费升级,公司还可以返还激活费。”
每次拨打电话,张新都会用同样的话术告诉对方,诱使被害人交付首刷的58元至298元不等的激活费用。
按理说,天上不会有掉馅饼的好事,可是张新的话竟然能让1万余人信以为真,他们以为事情真的会像张新所说,结果该公司并未实现承诺。
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众人意识到被骗,纷纷拨打了报警电话。
而此时,赵立东、张新已收取1万余名被害人共计18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万元。
两人被判刑
接到市民报案后,公安机关展开侦查,查清案件事实后将此案移送至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3日,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该院首次提起的侵犯个人信息案。
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立东指使他人,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导致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法对赵立东、张新以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处赵立东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张新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两名被告连带赔偿损失6万元;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注销使用的微信、QQ以及airportal网站账号,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
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超群说,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繁多,其中公民姓名、住址、电话、行踪轨迹、财产信息、通信记录、交易信息等为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不扫描陌生二维码;不在公共电子设备上输入个人账号、密码,如必须输入,需要安全退出并清除相关记录;不点击陌生链接;不要在朋友圈发过度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视频、图片;个人证件丢失,需及时补办。
李超群提醒:那些仍在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要尽快收手,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延伸阅读: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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